扬州职业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四级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发布人:xljkjyzx  发布时间:2022-04-19   浏览次数:2696

 

扬州职业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

四级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身心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的有关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等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作出决策。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专家组由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具有国家职业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专家5-7人组成。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为组员。

第六条  学校大力扶持学校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关注与干预的对象是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确定存在心理危机的对象一般是指:发生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对自己的不正常状态缺乏自知力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能应对的学生。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 情绪低落抑郁者;

2. 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 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 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 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 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 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 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 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 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1. 由于突发性公共事件,如新冠疫情等,因长期处于相对封闭环境中等情形,情绪或行为处于即将崩溃或失控状态;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 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 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 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善待人生的教育;应对学生进行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的教育;应对学生进行危机识别与应对教育。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大学生心理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四级预警系统。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1. 建立宿舍一级预警。充分发挥宿舍间同学密切相处的优势,加强同室同学之间的思想和情感沟通,形成良好的宿舍关系,使室友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心理危机,及时向心理委员、班主任、辅导员报告。

2. 建立班级二级预警。充分发挥心理委员、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形成同学互助、互相关心的氛围,及时发现周围同学的异常情况,及时向上汇报并配合做好危机干预和家长工作。

3. 建立院三级预警。辅导员、班主任要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了解学院危机干预流程。要深入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及心理状况。在发现或得知学生有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时,立即找学生本人及其周围同学谈话了解相关情况,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由专家对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

4. 建立学校四级预警。学校的心理咨询人员要牢牢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及时发现处于危机状态的学生,果断采取干预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学生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应以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结果为依据,筛选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协同学院辅导员做好此类学生的危机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 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不正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本学院学工办。

2. 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校大学生心理协会成员、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辅导员应每周至少一次向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汇报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各学院应每月填写一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

3. 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各学院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报告。

4. 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卫生所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学校卫生所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

第十六条  建立心理咨询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师应在每次咨询后以书面形式对咨询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报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存档。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专家组对学院、卫生所、心理咨询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各学院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  对于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其危机程度由专家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支持体系。各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

第二十二条  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治疗或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学校或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五台山医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后,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师、卫生所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不应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及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四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 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各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所属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2. 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到学院,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 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学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各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派专人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五台山医院治疗。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救助体系。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学院的专、兼职辅导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卫生所等部门报告。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 学生工作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学生工作处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与相关人员的情绪。

2. 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医务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宿舍区域的协调配合工作;

4. 学校卫生所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医院住院治疗;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六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各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联络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八条  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要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复学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联络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应给予他们密切的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 培训制度。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应对心理咨询师、辅导员、学生心理联络员、朋辈心理辅导员等实行定期培训。

2. 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生所在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3. 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专家组鉴定,或到由心理发展与咨询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 保密制度。参与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院的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相关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学生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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